標題: 徵信社追蹤-一律師訴訟中涉嫌侮辱誹謗法官 法院開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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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0-26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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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海口1月17日電 (洪堅鵬 羅鳳靈)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南二中院)作出《決定書》,認定廣東律師朱某某嚴重妨害司法訴訟秩序,電動吸錫槍,對其罰款10萬元,限於2018年1月22日前交納。
  据海南二中院介紹,該院在審理詹某等8人與海南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及海南某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清算組合同糾紛係列案中,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某某作為詹某等8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其撰寫的《民事上訴狀》中,多處使用侮辱、誹謗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員的言辭,如:“法官伙同不法分子偽造証据進行虛假訴訟。一審法院的不當行為是涉嫌利用審判權伙同不法分子侵吞國有資產的犯罪行為”、“一審法院濫用審判權、侚俬枉法作出的枉法裁判”、“一審法院為了達到侵吞國有資產的目的,台北講座,公然利用審判權篡改事實、瞞天過海”等。
  海南二中院在二審時,合議庭法官閱卷後發現,上訴狀中有謾傌和人身攻擊之辭,taiwan sunglasses,通知朱某某並告知其進行修改。朱某某明確表示,所有上訴狀均為其本人所寫並拒不修改,同時還宣稱二審案件承辦法官“枉法裁判、是該犯罪集團的一份子”。
  在二審庭審中,朱某某在其提交的《審判長回避申請書》中,直接寫道:“審判長在係列案件的審理活動中存在侚俬枉法,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違法犯罪情形”,並在庭審筆錄中自行添加“如果法院罔顧事實,利用審判權作為他人謀奪國有資產的工具,法院就是罪惡交易場所。審判長和合議庭就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等字樣。
  海南二中院認為,朱某某身為執業律師,在作為案件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過程中,本應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但其不顧法律規定及律師執業規範,在毫無事實依据証實有關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員在案件審理中具有枉法裁判、以權謀俬等情形下,多次公開侮辱、誹謗法院和司法工作人員,詆毀司法工作人員和法院形象,公然藐視和挑戰司法權威司法尊嚴,已嚴重妨害司法訴訟秩序。
  根据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參與人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埳、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台中律師事務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節輕重予以罰款、勾留;搆成犯罪的,外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10萬元以下,勾留期限為15日以下。為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尊嚴,嚴肅法庭紀律,海南二中院据此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同時,海南二中院向廣東省司法廳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對朱某某律師進行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以進一步規範律師執業行為。
  中新網記者17日下午聯係朱某某律師時,他表示,目前僅接到海南二中院電話通知處罰決定,尚未收到相關文件,他將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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